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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监会提醒:不能简单类比收益 保险理财重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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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醒:不能简单类比收益 保险理财重在“保”
前一段时间,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率、故意隐瞒风险等行为引起了众多投资者的不满。为防止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指通称的保险理财产品)在销售中重蹈覆辙,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新型人身保险不等于银行理财产品,投保人不能简单类比收益,更不能只顾收益而忽视风险。

  要把产品弄个明明白白

  保监会提醒投保人,首先要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其次,要注意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

    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应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再次,要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内容。投保人除要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外,还清楚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

  投保要量力而行

  同时,保监会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前考虑好自己的缴费能力;在填写保单时要实事求是,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慎重考虑退保,不要将可能要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避免以后因退保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在犹豫期内,以电话、信函和上门的形式实行100%回访确认。

  保监会还提示,一旦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既可以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保监会及各省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理财产品“保”是根本


  银行理财产品不带有保障功能,而保险理财产品则有身故赔付(死亡保障金)的保障功能,本质还是一种保险,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需要注意,多数保险理财产品的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决定,它一般会考虑为保户承保身故风险;但有一些保险理财产品如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组合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他必须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他又没能及时为准备金账户缴费,保单的现金价值就会减少为零,保单将会失效,保障功能彻底丧失。


  银行理财产品采取的主要是单利计算;保险理财产品则不同,大都采取复利计算。即在保险期内,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以年为单位,进行利滚利。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代理人所出示的“资金收益表”或“预计收益”、“最高收益”数额,只是保险公司以往的盈利情况或可能的收益水平,并不代表今后确定的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有固定的期限;而保险理财产品则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不可以随时支取,直到保险期满时,死亡保障金和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可以一次返还;一是可以灵活支取,但如果全部支取,要扣除准备金账户的费用损耗(因为客户已经享受了一段时间的死亡保障,会造成较大损失。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在短期内波动相对明显些,而保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大小往往要在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能充分表现;保险理财产品具备一定程度的免税、免于债务清算、免于司法冻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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